1.定额税率的税种有哪些

2.燃油费改税的改革方案

3.柴油发电机定额是否包含检查接线

4.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5.消费税的征税税目有哪些?

6.柴油发电机烟囱保温材料套什么定额

定额税率的税种有哪些

江苏柴油今日挂牌价_江苏省柴油价格定额

定额税包括盐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烧油特别税等。定额税是按税率分类的一类税。指按定额税率计征的各种税。如我国现行的盐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烧油特别税等。还有消费税中的部分税目采用了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对于烟、白酒、化妆品、珠宝等,采用与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定额税计算简便,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一般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较统一的产品课征。

中国现行税制中的定额税率有哪四种表现形式:

1、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这种税率具有调节不同地区之间级差收入的作用;

2、分类分级定额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一定标志分为类、项或级,然后按不同的类、项或级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

3、幅度定额税率,即在统一规定的征税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拥有的征税对象或发生课税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纳税人的具体适用税率;

4、地区差别、分类分级和幅度相结合的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在按照地区差别或分类分级定率的前提下,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

综上所述, 定额税率的税种有消费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燃油费改税的改革方案

12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至12月12日,方案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方案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同时,规范政府收费 行为,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意见稿一经公布,就在社会上引起各方激辩。其中,普通消费者的反应最为激烈,多数认为,燃油税改革后,油价仍过高,另外,没有取消过桥过路费也引起不少人的不满。中青汽车网对近10万名网友的调查显示,多达80%的受访者认为每升汽油征收1元的燃油消费税税额过高。可以说,现在所有有关燃油税改革方案的讨论,都不是集中在燃油税改革的价值取向方面,而是集中在不同群体利益得失的计算方面。这就使得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在制度设计上各执一端,因此很难有效达成共识。

我们先来算一笔账:以北京地区为例,目前93号汽油每升6.37元,由于采取价内增收办法,改革后油价仍然为6.37元,其中包括0.8元的燃油消费税和5.57元的汽油价格,也就是说燃油税率仅为14%,远低于此前大家普遍预测的30%~50%。那为什么消费者还是不买账呢?事实上,与其说消费者对燃油税改革方案不满,不如说消费者对现行的高油价不满。12月5日,国际原油价格已经跌至40美元/桶,较最高时的148美元/桶已跌去73%,为2004年12月10日以来的最低点。然而,国内的成品油价格却岿然不动,依然坚挺在最高点上。

调低成品油价格与燃油税改革有必然联系吗?没有!当然,相关部门害怕先降价再收税会引发屯油现象,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加以改变,而不是将燃油税改革与油价改革生硬捆绑起来,引发民众对燃油税改革的误解和不满。

可以说,征收燃油税的意义非常明确,那就是节能减排。在石油资源十分稀缺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石油资源的使用成本。随着经济快速增长,我国每年耗费大量能源,原油的对外依存度达到45%,而在原油消费中,机动车的消费量占到30%,而且还在源源不断的攀升。另外,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不仅造成城市的交通拥堵问题,也使城市的空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所以,从量征收燃油消费税,多耗油,多花钱;多污染,多交税。不仅公平,而且合理。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认为,从方案的内容看,不是简单的费改税,而是实行从量征收,与统一定额缴纳养路费相比,新方案显然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鼓励社会节约能源、减少污染。另外,按0.8元/升的价格从量征收,表明政策充分考虑了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也就是说,无论油价怎样涨涨跌跌,消费者要交的燃油税只与其消费的油量有关,这样就可以避免因油价上涨给消费者带来的高油价和高税负的双重压力。

从14年磨一剑,到燃油税的即将推出,毫无疑问是历史的一大进步。征收燃油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无谓的损耗,鼓励汽车厂商生产小排量、低油耗的汽车,鼓励消费者购买新能源和小排量汽车,倡导公众改变出行方式,利用公共交通解决出行问题,提高公共交通设施的利用效率。因此,燃油税政策的出台,对消费市场的信号作用远远大于实际影响,可以预见,小排量汽车和各种新能源车将迎来春天。从这点看,燃油税税率过低虽然可以减轻消费者负担,但从长远看并不利于节能减排。

“燃油税改革的目标有两个:一是节能减排,二是畅通,可惜的是,畅通这点并没有实现。”业内人士认为,开征燃油税,却没有取消过桥过路费,是此次费改税的一大遗憾。据悉,费改税后,有车族每年少交的养路费和车船使用费为1300元左右,然而,以0.8元的燃油消费税计,一辆1.6升的普通家轿,假设百公里油耗为10升,每年行驶两万公里,则每年要多花1600元燃油费。这样,不仅节能减排目标没有实现,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状况也无法得到改善。

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税务总局5日联合发布公告,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至2008年12月12日。

新华网快讯:改革方案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改革方案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改革方案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

车市回暖,期待燃油税!“希望政府能减免汽车消费税和购置税,并且落实燃油税的开征。”广汽集团总经理曾庆洪在广州车展期间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而就在采访当天,发改委资深专家透露,我国将马上开征燃油税。这对正处于“寒冬期”的国内车市,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柴油发电机定额是否包含检查接线

不包含。柴油发电机的定额更多关注于发电机的功率、性能以及基本安装要求,如设备尺寸、安全间距、振动隔离等,柴油发电机的定额提供是一个框架性的指导,以适用于广泛的场景,而不是具体的接线细节,是不包含检查接线的。定额就是国家或地方编制的具有全国适用效力的,或者根据地方材料价格而制定的材料价格标准。

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消费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下面我就带大家去了解一下消费税的有关税率是多少。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从量定额标准,共设有以下税目:

(1)卷烟:每标准箱(5万支)定额税率为150元;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不足50元的税率为30%;雪茄烟的税率25%;其他进口卷烟、手工卷烟等一律适用45%税率;烟丝为30%。

(2)酒和酒精:粮食白酒每斤税额标准为:0.5元+出厂价格×25%,薯类白酒为:0.5元+出厂价格×15%;黄酒为每吨240元;啤酒出厂价在每吨3000元以上的为每吨250元,不足3000元的,为每吨220元;其他酒税率为10%;酒精税率为5%。

(3)化妆品:税率为30%。

(4)护肤护发品:税率为8%.

(5)金银首饰:税率为5%,其他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率为10%。

(6)鞭炮、焰火:税率为15%。

(7)汽油:无铅汽油每升税额0.2元,含铅汽油每升0.28元。

(8)柴油:每升税额0.1元。

(9)汽车轮胎:税率为10%。

(10)摩托车:税率为10%。

(11)小汽车:税率分别为3%、5%、8%。

上述标准由决定调整。

消费税的征税税目有哪些?

一、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 45%

2.乙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

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珠

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 8%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至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 5%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 5%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 3%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 5%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 3%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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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1]84号

成文日期:2001-05-11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批准,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一)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二)比例税率:

1.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25%。

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5%比例税率:

——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

——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2.薯类白酒15%。

二、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三、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

(一)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

(二)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三)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一)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

(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三)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四)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以2000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为准。2000年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确定之后即作为确定各牌号、规格啤酒2001年适用单位税额的依据,无论2001年啤酒的出厂价格是否变动,当年适用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啤酒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六、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小酒厂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酒类关联企业征税办法。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财税[2006]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6-03-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税目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2.高档手表税率为20%;

3.游艇税率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

(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

(1)石脑油 1吨=1385升;

(2)溶剂油 1吨=1282升;

(3)润滑油 1吨=1126升;

(4)燃料油 1吨=1015升;

(5)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关于取消税目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四、关于调整税目税率

(一)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

(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

(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

(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

(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二)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三)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四)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五、关于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六、关于以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纳税问题

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七、关于已纳税款的扣除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关于新增和调整税目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

(二)高档手表为20%;

(三)游艇为10%;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

(五)实木地板为5%;

(六)乘用车为8%;

(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九、关于出口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税政策,按调整后的税目税率以及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减税免税

(一)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二)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十一、其他相关问题

(一)本通知实施以后,属于新增税目、取消税目和调整税目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依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商业企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属于本通知规定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不需申报补缴消费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欠缴的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清缴。

(四)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税额的计算,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准。

(五)出口企业在2006年3月3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并取得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在2006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仍可按原税目税率办理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为准。

十二、关于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

(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二)《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26号)。

(三)《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03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四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8号)第一条、第二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17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宝莲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231号)。

柴油发电机烟囱保温材料套什么定额

定额编号为1-1174~1-1179(根据设备的重量套相关定额子目)。

柴油发电机是柴油发动机与发电机(通常是交流发电机)的组合以产生电能。 柴油压燃式发动机通常设计成在燃油上运行,但是有一些类型适用于其他液体燃料或天然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