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盗卖原油,天然气等油气产品的一律给于开除处分对吗

2.偷盗国家原油,十万左右的刑期多少时间

凡盗卖原油,天然气等油气产品的一律给于开除处分对吗

盗窃原油800万元判几_盗窃原油价值五万判几年

开除可能是轻的,这是属于涉嫌盗窃犯罪,。需要进行估价,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盗国家原油,十万左右的刑期多少时间

案例,对比一下吧!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凤涛,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

辩护人范朝阳,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凤涛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凡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凤涛及其辩护人范朝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5月份某日,被告人刘凤涛与张××商议在中洛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后,找到同乡王××,将打孔地点选在卫辉市柳庄乡西王彦士屯村。同年6月8、9日,被告人刘凤涛参与盗窃原油62.4吨,其中卖掉一车25吨、运输途中查获一车13.6吨、储油池内所存原油23.8吨,被盗原油价值294964.8元。案发后查扣原油37.4吨及所退非法所得5000元均返还新乡输油处。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凤涛供认与张××商议盗油、联系王××及向张××购买原油,但以未参与盗窃原油为由否认犯罪。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系从犯、储油池内原油23.8吨应系未遂。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中旬,被告人刘凤涛与张××(已判刑)在张××曾合伙开办的炼油厂内商议在中洛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并由刘凤涛联系会打孔盗油技术的王××(另案处理),将打孔盗油地点选在卫辉市柳庄乡西王彦士屯村与新濮路交汇路口附近路边田××家后院,并由张××等人找到田××租房。后张××找人在田家后院挖坑砌储油池。2006年6月7日开始在中洛输油管道上打孔安装盗油阀门并将阀门与储油池连接。次日下午,被告人张××让人接通电源。当晚8时许,张××与被告人刘凤涛电话联系后领人驾车到京珠高速公路卫辉市后河镇大辛庄新濮公路的进出口附近与刘凤涛会合,张××让人驾驶拉油车去田家后院装满油后,再开至原停车处交给刘凤涛带来的司机将拉油车开走。此次盗窃原油25吨,价值118177.33元,刘凤涛支付购油款61800元。

2006年6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再次与刘凤涛电话联系后,带人采用上述方式盗窃原油13.6吨,当拉油车行至卫辉市南站十字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扣。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新乡输油处(以下简称新乡输油处)工作人员和卫辉市公安局公安人员现场勘查,田家后院储油池内存有原油23.8吨和拉油车内的13.6吨,计37.4吨,价值176787.47元。

综上共盗窃原油62.4吨,价值294964.80元。为修复使中洛输油管道停输1小时30分,造成停输费70080.10元、抢修费3130元的损失。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原油37.4吨及所退非法所得5000元,均已返还新乡输油处。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证实提议、实施盗窃原油、销赃的情节与被告人刘凤涛供认与张××商议盗油、联系王××、向张××购买原油的情节予以证实,并有证人张××、张××、何××、田××、刘××、冯××的证言相印证,并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书证租赁合同、新乡输油处证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凤涛与他人结伙采用破坏性手段,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窃正在输送的原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凤涛参与商议盗窃原油、联系会打孔盗油技术人员并积极联系买油人员,其所起并非次要或辅助作用,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在盗窃现场储油池内尚有数额巨大的23.8吨原油未运离现场,故辩护人认为盗窃该部分原油系未遂、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凤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凤涛非法所得56377.33元予以追缴后返还新乡输油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军

代理审判员 张贻荣

代理审判员 田 伟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家坡